自从八十多年前鲁迅《中国小说史略》问世,小说史研究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在不断进步。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,中国小说史的书写进入了繁盛期,二十多年间先后出版的各种小说史论著约有百种之多,这是一个令人赞叹的巨大数目。而在各种文学通史、断代史中,也包含着小说史的研究内容。
尽管不是每部小说史的撰写者都有明确、自觉的小说史书写理念,但小说史的书写模式无疑是每位作者不能忽略的问题,体例、结构的经营都体现着一定的小说史认识。在所谓“重建文学史”的大理论背景下,大家都试图在小说史的新书写中作出努力。从系统框架的建构到阐释角度的选择和调度,都在发挥自己的认识和想像。从总体来看,应当说小说史家们的努力是非常有益的,有些也是相当成功的。
小说史书写从始至终遇到的困难就是“体例”的确定,具体说就是处理作家作品和历史脉络的关系问题。这是一个老问题,也是新问题。这里有过两种不同的看法和书写模式:有的认为,作为文学史家,首要工作是“优美作品的发现和评审”。(夏志清《中国现代小说史·中文版序》,复旦大学出版社,年版,第15页)有的则主张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,“尽可能真实而科学地恢复原有的风貌”。(陈大康《明代商贾与世风》,上海文艺出版社,年版,第1页)现在流行的小说史大致都可以归为两种类型,或者是游移于两种类型之间:其一是以小说的变迁为中心,其二是以作家作品为中心。这两种体例孰优孰劣,历来争论不休,其要害自然是小说史理念的差异。就是说,小说史应当是作品的评价和串连,还是应当突出史的品格?抑或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?
在我们看来,“小说史”这个词语中,“小说”和“史”是两个关键词,缺一不可。小说史的基本任务就是描述、解读和评判历史上存在过的小说作家、作品,同时还要模拟性地再现小说演变、发展的历史图景和轨迹,考索和填补散佚的历史环节。作为一种专门史,小说史实际上具有双重品格:一方面,它是小说“史”,以小说现象的历史过程作为研究对象,因此它是一门历史科学;另一方面,它又是“小说”史,研究的对象是具体的小说作品,必然具备文艺学的特点。小说史的书写模式自然应该是多样的,这就像文论中讲的“文无定法”一样。不过无论是哪种书写模式,无论如何“重写”小说史,实际都应当基于对“小说”和“史”、对二者关系的比较科学的理解和把握,忽略任何一方面都不是完全意义的小说史。
小说史的构成因素,自然其核心是小说作品以及它的创作者。作品本身是最主要的观照对象,包括作品的话语体系——题材、内容、思想、文体、艺术表现以及传播、影响等等。作品又紧密联系着创作主体,一个作品是创作主体和创作客体的凝结物。这应当是下大力气予以高度